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工傷保險>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專家診斷是真的嗎?

工傷保險 閱讀(1.24W)

隨著工業化時代的發展,我國職業病工人越來越多,國家也有相關政策維護職業病患者的利益,但要通過相關機構的職業病鑑定才能得到相對應的補償;得職業病的工人一般都是文化知識缺乏的農村工人,要得到國家認準的職業病鑑定對於他們來說比較困難,職業病鑑定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專家診斷究竟是真的嗎?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專家診斷是真的嗎?

關於職業病鑑定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 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鑑定的;

(三)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四)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鑑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稽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第四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鑑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專家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鑑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鑑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組進行職業病鑑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鑑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鑑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鑑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 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閱鑑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後,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

鑑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及鑑定事由;

(二)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鑑定時間。

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首次鑑定的職業病鑑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鑑定的職業病鑑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條 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鑑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鑑定時間;

(三)鑑定所用資料;

(四)鑑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鑑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鑑定專家簽字的鑑定結論;

(七)與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鑑定結束後,鑑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鑑定書一併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儲存。

綜上所述,要通過職業病鑑定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專家診斷才能得到國家認證的職業病鑑定,這無疑對農村打工者來說是一個難點;做一個職業病鑑定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找專家幫自己確診,相信很多職業病患者都不願意這樣做;希望國家在這方面多體恤農村職業病患者,幫他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