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迴避決定書格式是怎樣的?
迴避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檢察員、書記員迴避所作的書面決定。
它既利於案件的公平、正確處理,又利於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由五部分組成:
1、首部。標明標題和案號;
2、當事人提出迴避的理由。填明何案中何人提出,何因要求迴避,重點說明提出迴避的理由;
3、決定的法律依據。即列印好的刑事訴訟法的關於迴避的規定;
4、審查程式和決定結果。填清經過檢察長的批示或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情況和是否迴避的結論;
5、尾部。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
二、民事迴避的程式是怎樣的?
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可見我國迴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並用。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回避則是僅屬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說明理由,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三、民事迴避的物件有哪些?
迴避的物件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民訴法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綜上所述,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當事人發現審判人員和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相關人員迴避。法院接到申請後進行稽核,並出具迴避決定書,在這樣的決定書中會寫清當事人申請事由及法院做出決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