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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不需要進行設立登記。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不需要登記,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即設立取得。【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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