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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原始取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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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原始取得嗎?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原始取得嗎?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據此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1)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同樣也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民法典》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民法典》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儲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如果出現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後,也是會給土地造成十分惡劣的破壞,同時也是不利於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所以說司法機關會對涉案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不僅包括刑事處罰也包可以了民事處罰,如果在辦理土地使用權上出現了隱瞞、更改的情況下就屬於非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