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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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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可以嗎

我們都知道,農民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對宅基地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等交易的,但是有的人就想,宅基地既然不可以買賣,那麼通過善意取得這種行為能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嗎?關於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來跟大家聊聊。

一、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抵押權 、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時可以通過善意取得的。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三、認定宅基地使用權應注意什麼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由上可知,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把宅基地拿來進行買賣等交易,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我們還要注意,如果農民的房屋被徵收,那麼宅基地的補償費是歸集體所有,農民只獲得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