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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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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型別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能聽到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它是指因為建設房屋等原因對國家的土地加以利用。那麼,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呢?特徵是什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一、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

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儲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由於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與建築技術的發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於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擴充套件,由平面而趨向立體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有主張採納空間權制度,以促進並規範對空間的有效利用。所謂空間權或稱空間利用權,是指對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依法進行利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土地的利用,並不以地面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間。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範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定次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應當能夠滿足土地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的需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四,是他物權、用益物權、有期限物權、不完全物權、主物權、定限物權、不動產物權。

二、方式介紹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如果從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角度來考察,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種不動產物權,則不動產物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繼承),自然也適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此只敘述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幾項特殊原因。根據承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法律屬性,可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分為兩大類: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2]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它的產生方式包括:

(1)劃撥方式。

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我國物權法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3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包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讓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①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土地界址、面積等;

③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④土地用途;

⑤使用期限;

⑥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⑦解決爭議的方法。

(3)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基於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事實,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即取得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1)鄉(鎮)村公益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的公益組織,在經過依法審批後,對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的非農業用地所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並且它的目的是為了儲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我國關於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有許多,在理解上不是專業的人可能會比較困難,所以如果大家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建議大家在當地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