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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

智慧財產權法規 閱讀(3.09W)

智慧財產權共有其實也就是指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智慧財產權人對同一項的智慧財產權一起共同享有同一個智慧財產權。那麼關於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帶來關於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的相關內容。

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

1.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效力。

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效力及於客體的全部,而不是份額。《日本民法典》第249條規定:“各共有人,可以按其共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知識財產的利用,並不需要對物質實體的佔有,這為共有人自由獨立地使用共有知識財產提供了可能。因此,智慧財產權共有人的權利效力與共有人所持份額無關。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使用共有知識財產不必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由於著作權的行使與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有著密切聯絡,所以《日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7項規定,著作權共有利用作品應徵得各個共有人的同意。但該條第3項和第4項同時也規定,共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整體同意,如在1人反對的情況下,不能妨礙合意的成立,並且可以為權利的行使而設立代表人。

在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權利行使方面,智慧財產權共有人可自行實施知識財產,不必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智慧財產權共有人為份額轉讓、權利轉讓、利用知識財產進行擔保和進行許可等行為的,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為了便於權利的行使,日本智慧財產權法,如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均主張設立代表人制度,由選定的代表人決定權利是否可以行使。

2.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法律適用。

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為:智慧財產權法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智慧財產權法的特別規定;智慧財產權法無特別規定的,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共有的規定。鑑於智慧財產權法與公共利益的密切關係,對共有往往有特別的規定。當智慧財產權法對智慧財產權的共有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優先適用這些規定。《日本民法典》第264條規定了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共有及其法律適用。該條規定:“本節規定,準用於數人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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