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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法規 閱讀(8.61K)

智慧財產權也叫作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智慧財產權共有其實也就是指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智慧財產權人對同一項的智慧財產權一起共同享有同一個智慧財產權。那麼關於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出來。

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智慧財產權人對同一項知識財產共同享有一個智慧財產權。共有主體稱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智慧財產權共有的客體稱為共有財產。在智慧財產權共有關係中,共有財產為知識財產,不是物,在所有權的共有關係中,權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稱為“共有物”;而智慧財產權共有關係中,客體為知識財產,可以簡稱為“共有財產”,但不能稱為“共有物”。

智慧財產權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第一,主體的複合性。智慧財產權共有的主體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

第二,權利的單一性。在智慧財產權共有關係中,數人就同一知識財產享有同一個智慧財產權。雖然權利人是多數的,但智慧財產權只有一個。如果數人對同一知識財產享有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則不構成智慧財產權共有,如完全智慧財產權人和定限智慧財產權並存的情況。

第三,客體的特定性。智慧財產權共有的客體,即共有知識財產必須是特定的。但是並不要求客體單一,因為在共同整合的場合下,客體就不是一個,而是多個知識財產的集合。共有關係存續期問,共有知識財產不能分割,共有人也不能約定由各個共有人分別就知識財產的某一部分享有智慧財產權,如對一幅畫的不同部分,對一曲音樂的某個創作片段。每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整個知識財產。

第四,內部關係的可分性。在智慧財產權共有人的內部關係中,如共有關係終止後變價分割共有財產,或者對共有財產獲得的收益的分享方面,是按照一定的份額進行的。也就說,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從內部關係看,共有人之間的關係都是可分的。而在外部關係上,因各共有人享有一個智慧財產權,因此表現出來是不可分的。智慧財產權共有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個現象,一個複雜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往往並非單個個體或者組織可以完成,需要多個個體和組織的聯合,於是就產生了智慧財產權共有。智慧財產權法需要確認和規範知識財產共有關係,確立智慧財產權共有制度,正確解決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

綜上可知,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法律特徵有主體的複合性、權利的單一性、客體的特定性以及內部關係的可分性。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