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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駁回複審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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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駁回複審的理由是什麼?

商標註冊駁回複審的理由是什麼?

1.商標相同或近似

雖然很多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都會先進行相似查詢,但得出的結果只是概率而已,究竟注不註冊還是個人的選擇,所以就會有些人判斷失誤而被駁回。

這個時候,若區別不明顯,複審的成功性並不大,若區別較大,便可以根據商標的內容,文字商標從字形、讀音、含義等方面出發,圖形商標從構圖、著色、外觀、以及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出發,進行駁回舉證。

2.盲查期撞車

前幾期我們有提到,商標查詢存在盲查期。

商標盲查期,就是一個商標從申請商標註冊到商標局錄入電腦的這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商標是處於一種未知的狀態中,是檢索不到的。目前,商標的空白期正常為3個月到6個月。

也就是說,即使在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排查過了相似,但是還是無可避免會因為盲查期的原因而和別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撞上,這時候商標局會根據“申請在先”的原則,駁回後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個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盲查期撞車了,是屬於巧合性的,申請人一般只能放棄;但如果申請人發現在先的商標是搶注的,這時候可以考慮利用商標法的惡意搶注規制方式,例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在先使用,利用使用過的證據及具有影響力才舉證。

二、商標註冊了別人能用嗎?

不能用。如果別人已註冊商標,無論在哪裡銷售相同產品均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想使用他人商標,可以談許可。

通常情況下,商標註冊之後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是不能隨意使用該商標的。如果發現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可以向使用者提出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