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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商標註冊駁回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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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商標註冊駁回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惡意商標註冊駁回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商標法》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二、商標被人惡意搶注怎麼辦

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收集對方屬於惡意搶注的證據。

2、收集材料證明品牌的影響力,倘若品牌在當地已經家喻戶曉,而註冊人與在同一地區,那麼的勝率是很高的。

3、證明註冊人存在利益關係。

另外有一點不得不說,就是請注意保護好自己的權利,以免再次出現類似情況,要知道如果影響力不大的話是很難贏的。

另外異議期間為從該商標初審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還有即使異議成功了,商標局也只會駁回其在已經使用的產品上的專有權,再為使用的產品上商標註冊人仍然會獲的專有權利。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

在註冊商標的時候,一定要保證自己的商標是屬於原創,並且不能夠惡意搶注他人已經正在製作或者是申請的商標。一旦發現將會受到處罰,如果有抄襲他人商標行為也會受到相關的處罰,具體情況會有關部門來進行認定,一旦認定是屬於搶注他人商標,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