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申請駁回複審的條件是什麼?
商標申請駁回複審的條件是:
(一)駁回商標複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複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複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複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複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影印件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評審委託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複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駁回意見,准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複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意見,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二、駁回商標複審所需要的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影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影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並製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並加蓋公章。
對於商標申請駁回複審的情況,一般是對於商標在申請的過程中,所提交的材料不正確,或者商標的認定存在錯誤的,那麼商標管理部門需要根據實際的職責來駁回申請,後期當事人可以在相關條件準備完畢後再次提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