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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駁回商標複審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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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駁回商標複審的條件:
(一)駁回商標複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複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複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複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複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信封影印件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評審委託書、主體資格證書等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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