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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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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在辦理公證手續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一定的公證材料,公證人員在審查之後,才會給予辦理公證,對於離婚協議公證來講同樣如此,那麼離婚協議公證需要什麼材料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離婚協議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2、雙方身份證明、戶口簿;

3、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或其它婚姻狀況證明;

4、財產所有權證明和債權債務狀況的證明;

5、子女情況的證明;

6、離婚協議文字及財產處分清單,協議的內容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結婚時間、離婚原因(離婚時間);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情況及雙方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如監護權、探視權、子女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的承擔)的約定,上述約定應當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狀況及雙方關於夫妻共有財產處分的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債務狀況及債權債務歸屬的約定等;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雙方的約定,不得涉及第三人或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逃避債務等規避法律的可能;約定的財產如果是房地產或車輛的,應當到相關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4、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同時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具體的注意事項,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