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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轉讓商標註冊協議書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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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轉讓商標註冊協議書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轉讓商標註冊協議書需要注意什麼

1、瞭解受讓商標的情況。必須要清楚地知道受讓商標的是否是註冊商標。因為只有“註冊商標”才具有商標專用權,未註冊的商標只有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才具有排他性。

2、核實商標轉讓人是否具備轉讓資格。如轉讓人是否商標權人,或者共有申請人是否經過所有商標共有人同意轉讓商標。

3、無效轉讓問題。所謂無效轉讓就是指註冊商標的轉讓不符合商標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我國商標法規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

4、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 馳名商標年限是多久時間?

馳名商標年限為10年,10年之後可以續展,每次續展的時間為十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商標註冊後一般使用的年限為十年,如果商標的有效期到期後,商標持有人還有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意願,可以向商標註冊機構遞交申請,符合條件的就可以獲得批准續展註冊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