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江蘇省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規定

土地徵收 閱讀(1.87W)

江蘇省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規定

江蘇省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規定

關於江蘇省的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補償規定,主要在《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下面是有關內容。

第三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範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和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第五條規定,被徵收人獲得徵收補償後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租賃廉租住房、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優先保障。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實際搬遷後的次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徵收人之前。

第六條規定,對被徵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後實際搬遷的先後順序確定。

第七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八條規定,承擔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不得采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從事房屋徵收評估、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並適時更新。

第九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

房屋徵收部門規定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