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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解決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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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解決原則是:尊重在先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程式保障原則以及利益平衡原則等。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

商標糾紛解決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式,其目的:

一是鑑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註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註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

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我國的商標權的侵權案件是十分嚴重的,此時對於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的影響是十分大的,如果處理不好的話,會影響我國的創新市場的提高以及科技水平的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