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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個人債務 閱讀(3.27W)

民間借貸因為其隨意性、風險性,極易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出現,解決民間糾紛一般都會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應該遵循什麼原則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一、解決民間借貸糾紛遵循的原則

隨著市場繁榮和交往的頻繁,民間債權債務關係日趨增多。那麼,什麼樣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正當的權益又如何保護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實踐,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二)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三)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四)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五)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六)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七)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八)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九)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二、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帶來的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應該遵循的原則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您瞭解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