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行政糾紛事件怎麼解決?
商標行政糾紛事件可以通過行政方式解決。
a.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b.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的標識
③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④收繳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其他作案工具
⑤責令並監督銷燬物品
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c.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①詢問有關當事人
②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
③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④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明顯的不足是行政處理的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果對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如何提起商標行政訴訟?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商標行政糾紛的問題,可以通過行政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的持有人對於商標局作出的決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接到起訴狀之後,會在一個星期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裁決,如果決定立案會在5日內將起訴狀送達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