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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期為三個月。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商標公告期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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