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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標過戶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 閱讀(3.14W)

自己所擁有的一個商標,註冊之後在有效期內想要過戶給人,過戶就需要到商標行政部門通過特定的程式才能完成,但是在過戶的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商標所有人的權益,那麼商標所有人想要提起商標過戶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呢?

一般商標過戶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一、商標過戶行政複議的期限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因為商標過戶發生爭議進行的商標行政複議也屬於行政複議的一種,所以在商標過戶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適用行政複議法中所規定的期限,只要根據上述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就必須受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