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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意見異議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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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意見異議期是多久

司法鑑定意見異議期是多久

司法鑑定異議時間一般是10-15日,在鑑定書尾部會告知的。

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司法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司法鑑定異議如何處理

如果因鑑定意見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援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意見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但 “何謂“鑑定程式嚴重違法”、“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援。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意見。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對於一些民事案件有的雙方當事人會對該案件的證據有異議,那麼這時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的,一般這個司法鑑定意見異議期也就是10到15天,如果實在該項證據比較複雜的話就需要申請才可以延長異議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