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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惡意搶注的應對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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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惡意搶注的應對辦法是什麼?

品牌惡意搶注的應對辦法是什麼

1、向商標局提出準對該商標的爭議。

提爭議的前提:必須出示國外品牌推廣時間早於該商標在國內被註冊時間的證據。比如,在該商標被搶注之前使用的寫有該品牌的發票,和訂貨單等,以及廣告宣傳冊等。而且該國外品牌在國內以及國際上已經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

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提爭議勝訴的可能性較小,我國施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

2、向商標局提出該國內搶注商標的撤銷三年不使用。

前提:該國內商標註冊滿三年,並且在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註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3、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類似。至於商標的知名度不用過的擔心,只要產品質量好,注意宣傳推廣,一樣可以取得好的銷售額。商標不一定非要和商號相呼應的。

4、上述兩種條件都不符合,又必須在國內使用該商標就必須高價轉讓回來。

二、商標搶注都有哪些形式?

(一)搶注未註冊商標。

中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中國商標法未賦予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註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註冊。只有在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註冊時,根據中國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准註冊。這個範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註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

(二)搶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註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註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註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註冊或先於甲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雖然此種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註冊並無不當。

以往由於中國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中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搶先註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不能使用在中國註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佔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價格以求得對方轉讓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註冊國外的知名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

(三)搶注馳名商標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己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

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後,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註冊正當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註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

(四)搶注其他在先權利目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矛盾就是權利衝突問題,一些在後權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惡意將他人已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等其他權利註冊為商標。

商標在現代經濟市場和社會環境當中,幾乎已經成為了企業立足於消費者心中的第一形象。從客觀角度上來說,很多中小型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商標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情況下去申請註冊,這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也正是因為這種想法,使得品牌惡意搶注行為絡繹不絕,目前有效的應對辦法就是以上四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