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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惡意搶注申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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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惡意搶注申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標惡意搶注申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商標在註冊過程中

①提出異議:在他人搶先申請註冊公司商標的時候,可以在對方註冊商標的初審公告期3個月內提出異議,並提交自己企業公司使用商標的證據.

2、商標已被搶先註冊

①無效申請:據《商標法》第45條相關規定,如果對方惡意搶注了商標,作為在先權利人可以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商標無效.如果是馳名商標的話,就不受時間的約束.

②撤銷申請:如果他人惡意搶注後三年未使用商標,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

③司法起訴:可以去法庭向惡意搶注者提出法律訴訟.

④私下協商:提出異議的情況是要在商標比較出名的情況下才會比較容易成功,而如果商標價值對公司很重要,就只能先協商購買轉讓了.

二、惡意搶注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針對惡意搶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①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②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③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④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⑤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三、商標註冊需要什麼條件?

1、商標註冊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商標註冊的我國申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商標局將按照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輸,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2、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

(2)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誌。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登出未滿一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要正確的認識對方惡意搶注商標的維權辦法,維權過程不是直接走司法訴訟的途徑的。要知道,只要是屬於自己的商標權,哪怕在對方已經獲得了商標局認可的情況下也不是沒有維權的辦法了。同時,搶注商標的維權非常困難,問題就在於商標評審委員會如果堅持承認該商標權,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被告一方是屬於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