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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包括哪些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23W)

政府資訊公開政策能夠讓我們及時得知政府出臺的最新政策,能夠讓我們對政策的政策和管理有所瞭解,能夠在政府下達相關管理目標後積極配合政府工作,給社會和個人都能夠帶來非常積極的效益,但對此還有地方是我們不瞭解的,那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包括哪些內容呢?

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包括哪些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主體

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1、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政策,很多人都認為只是政府的資訊公開,其實這是不正確的,除了政府行政機關之外,大部分國家機關都需要遵循信心公開政策對資訊進行公開,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包括的內容是非常多的,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遇到一些可以進行公開但是還沒有進行公開的事宜時,我們可以選擇申請要求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