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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3.26W)

一、在我國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在我國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提到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此需說明兩點:第一,所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是法言法語。《條例》第5條的表述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這一通俗的說法總體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體的辨別和界定。

(一)政府責任原則。即在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去設計相關制度,要將資訊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負有的職責,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規定資訊的公開,則不易落實為政府的積極行為,成為某些工作人員逃避公開資訊的責任的藉口。要明確政府、公民在政府資訊公開及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以及保密相關的資訊,公民有權要求控制相關資訊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資訊,政府機關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佈這些資訊。

(二)一般公開原則。所謂一般公開原則,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政府資訊一律公開。不宜公開的資訊主要是涉及國家的安全、行政活動效率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等。世界各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在適用範圍上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關於如何科學地界定不公開資訊的範圍,是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鑑國外的經驗對不公開事項的標準作進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決定是否公開相關資訊,又要有效防止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政府各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共享原則。由於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各自為政的粗放式資訊管理方式影響,各部門在資訊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的部門傾向,政府資訊相互割裂、不成系統。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資訊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資訊立法要強化各部門間的資訊互通共享,節約資訊公開制度運作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勞動。

(四)及時公開原則。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公佈資訊,各國資訊公開法都對資訊公佈的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也應當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的時限。另外,為了保證資訊及時公開,除了規定時限外,還應當建立政府資訊登記制度,對現有資訊進行科學的整理、分類,編制政府資訊目錄。一旦公民提出公開資訊的申請,政府工作人員能及時地檢索該資訊並提供給申請人,方便老百姓。

(五)保證公民能夠便捷知道有關政府資訊原則。政府資訊公開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資訊公開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產、生活,減少資訊封閉給公民生產、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立法時應充分考慮便民原則,保證公民能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資訊,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要發揮網路優勢,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的資訊公開功能。

二、政府資訊分類

政府資訊可以分為兩類——公共資訊與個體資訊。

(一)所謂公共資訊,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的,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的資訊。

《條例》第10、11、12條所列舉的需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除個別專案外,都屬於公共資訊。對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共資訊原則上都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的例外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國家祕密;另一類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條例》第8條所規定的“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所謂個體資訊,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制作或者獲取的個人資訊、企業資訊,這類資訊首先是個人的、企業的資訊,這是第一性的,然後才是政府資訊,這是第二性的。因這類個體資訊往往屬於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因此,行政機關對這類資訊應該“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個體資訊原則上不予公開,其公開的例外情形也是兩類:一類是經權利人同意後,依申請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在徵詢權利人意見過程中,權利人逾期不予答覆,是視為同意還是不同意?筆者認為,按照保護優先的理念,應當“以不公開為原則”,視為不同意公開。另一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權衡的結果是公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大於不公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

(二)關於個體資訊,這裡沒有把企業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入個體資訊範疇。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和企業相似的具有商業祕密的經營性主體,如工商個體戶、合夥制經濟實體。在以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都是參照企業執行的,無需特別申明。

2、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因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資訊也是以公開為原則的,而且應當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

3、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產生的資訊,應當屬於政府資訊範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為原則,涉及個體資訊則以不公開為原則。

(1)《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公民有權要求對關涉自身不準確政府資訊記錄予以改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條例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3)公民可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政府資訊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資訊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於此,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資訊。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4)條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4種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所列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資訊,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確立政府資訊公開立法的基本原則,進而構建具體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則指導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律制度建設,是目前該項立法工作的重點。

政府部門在我們普通民眾的生活中扮演的非常重要的角色,代表這國家的形象,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國家領導人一直非常重視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的原因。政府部門公開資訊意味著讓民眾公開監督其工作,一心一意為人民,達到互相信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