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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不包括哪一種?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76W)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不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不包括哪一種?

不包括國有企業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有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三類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資訊公開主體都是沒有資訊公開的權利的。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一、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執行。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什麼是政府資訊公開?

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

在經濟全球化和資訊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資訊,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資訊社會就是資訊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資訊資源的政府資訊涵蓋全社會資訊的80%,它既是公眾瞭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資訊應該公開。

公開內容包括什麼?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市級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政府資訊的公開是專門制定了條款的,除了國家規定的哪幾個部門,其它部門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公開的,而且公開的資訊必須是合法、合理的,對群眾有利的,所以,在公開資訊的時候要按法律的規定,這樣才能避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