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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資訊公開流程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25W)

一、林業局資訊公開流程

林業局資訊公開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資訊,可以向本單位申請。本機關依申請提供資訊時,根據該資訊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資訊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屬於本機關公開目錄內的資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資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可以依申請公開的資訊範圍參見《目錄》。

(二)受理機構。

網上申請和信函、電報、傳真申請受理。當面申請受理。

(三)申請的提出。

提出申請公開的公民或法人,可在“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或本機關子網站上線上提交申請。

為提高申請處理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資訊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資訊的標題、釋出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資訊的提示。

(四)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線上申請後,應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掌握但不主動公開的資訊,如可公開,可在網上確認身份後進行查詢,或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到相關視窗領取;如不可公開,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資訊的掌握機關及聯絡方式;

4、申請公開的資訊內容描述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重新申請;

5、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如實、明確地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以下流程圖:

二、林業局政務資訊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推薦和規範局政務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實現政務資訊公開規範化、制度化,根據自治區、盟、縣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資訊主動公開,是指對於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林業局對其相關政務資訊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資訊主動公開遵循依法公開、真實快捷、方便查詢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主動公開的範圍按照《多倫縣林業局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規定執行。具體公開內容包括:

(一)木材運輸證核發及流程;

(二)森林植物及其產地檢疫合格證核發;

(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核發;

(四)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登記及證書核發;

(五)臨時査勇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林及以外的其他林地審批手續辦理流程;

(六)林木種子經營許可;

(七)林木種子生產許可審批事項;

(八)林木採伐許可審批事項;

(九)林業局職責;

(十)行政執法的依據;

(十一)林業局投訴受理部門、電話;

(十二)與人們群眾利益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政務資訊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資訊;

(二)行政機關內部事務方面的資訊及向上一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和檢疫;

(三)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尚不確定的資訊;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資訊;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資訊。

第六條 主動公開形式:政務公開欄;政務入口網站;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以及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務資訊的形式。

第七條 屬於主公公開範圍的政務資訊,應當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為確保政務公開資訊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應當公開的資訊在正式公開前,應當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稽核原則預先進行稽核。資訊公開工作在機構對未經稽核的政務公開資訊不得公開。

第九條 主動公開的程式為: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擬定政務公開內容並進行保密審查,最終交由分管領導稽核後及時公佈。需報上級機關批准方可公開的,應當報經批准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加強對主動公開工作的監督。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有違反本制度相關對規定的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及行政處分,按照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有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總的來說,林業局資訊公開流程是林業資訊公開的指南和規則,一切林業相關內容的公開,都要依據公開流程進行。這不僅確保資訊公開的途徑符合規定,也確保資訊內容準確無誤和資訊的有效傳遞。依照流程層層稽核,保證內容完整也是職責所在,對單位負責,更是對群眾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