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政策法規>

確權前後的差別?

政策法規 閱讀(5.31K)

一、昔日:土地確權前歸屬權模糊

確權前後的差別?

①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開始後,明確了我國農用耕地承包期為30年,並且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不再限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締約期限”。“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現狀,終將會導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

②強徵、強佔農耕地的現象的頻繁出現,讓農民成為了受害者。在土地的相對權利沒有明確之前,農民就得不到應有的利益。

③近年來,貸款越來越獲得農民的青睞。然而,沒有可以認定的抵押物,農民貸款變得相當麻煩,只能用聯保等方式,並且貸款額度也不會太大。

④農民自己開墾出來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因為沒有統一的確權政策,農民雖然能在荒地上種植,卻沒有明確的歸屬權。由於土地歸屬權的不清楚,土地流轉便存在信任問題,承包土地的人自然不敢貿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二、今日:土地確權後歸屬權明確

①土地確權能夠確定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用現代技術,查清承包地塊實際面積、四至邊界和空間位置,最終實現每塊土地都有一個座標。

②經過確權頒證之後,土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農民就等於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就算是政府前去徵地,也必須和咱農民“談判”。農民外出務工,還可依法把承包地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來經營,換取實物或租金。

③隨著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土地使用證可以成為一種資產來作為抵押,方便農民貸款,解決了農民生產資金緊張的問題。

④對於“四荒地”確權之後,農民可放心大膽往土地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對於土地流轉也可增加信任度。

在對比土地確權“今昔”之後,土地確權的作用和好處一目瞭然,不得不感嘆:“他確權了,你放心了!”,然而確權工作任重道遠,要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還需各方竭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