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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確認和物權歸屬的差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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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確認和物權歸屬的差異是什麼?

物權確認和物權歸屬的差異是什麼?

物權確認請求權指的是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要求國家司法機關確認其物權的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的內容,是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所謂確認物權的歸屬,就是確認物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物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如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至於請求確認物權的內容,則非屬物權確認請求權的內容,而屬於物權請求權的範疇。

物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一方面,它是對所有權的確認。它是保護所有權的前提,因為返還所有物、排除妨害等請求權有權的確認為前提。如果所有權的歸屬不清,則無法適用所有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它是對他物權的確認。例如:土地使用權因登記錯誤發生爭議,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如抵押權設定以後,再拍賣爭議,即債權人對該項土地之上是否具有抵押權、誰享有抵押權發生了爭執自然應當包括在確權之內。他物權的設定雖有登記,但登記記載的內容也可能有誤,因此也有必要確認。在這一點上與房屋所有權的確認相同。

二是對物的確認。所謂物權內容的確認,就是指當事人對物權的內容發生爭議以求人民法院對物權的內容加以確認。例如,登記機構將他人的房屋面積登記錯誤,或者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記載錯誤,權利人向登記機構提出更正遭到拒絕後,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物權。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要件有什麼?

物權的法定原則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的原則包含物權的種類法定、內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1、物權的種類法定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

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

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確認物權的權利主體就是物權的歸屬,由於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而請求司法機關確認物權就是物權確認。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內容屬性和許可權。具體分類如下:物權的種類法定、內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主要是為了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的歷史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