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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履行抗辯權的差異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9W)

先後履行抗辯權的差異是什麼?

先後履行抗辯權的差異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後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先後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差異是各個方面的內容,不僅需要在不同的條件下適用不同的抗辯權,而且也不能亂用相應的抗辯權,每一樁案件的所應該適用的權利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用不同的權利,根據實際來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