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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處理民事宅基地糾紛:(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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