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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 閱讀(2.48W)

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一、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不能夠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係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部分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曉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權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確認: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其他宅基地,房屋應按宅基地使用權的面積分割或折價歸併。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喪失本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還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則應歸併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據佔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積支付相應賠償款。這樣處理,主要是考慮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社會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產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則應先責令他人限期取得審批機關批准。對取得批准的,可依據具體情況對房屋或是分割,或是歸併;未取得批准的,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應將房屋歸併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應對價。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後產生房屋產權糾紛的,一般應責令房屋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該使用權人支付相應對價。這屬於民法理論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現形式。所謂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著於或結合於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財產,非經拆毀新形成的物不能將兩者分開或需消耗巨資才能將兩者分開。房屋與土地的附合實際上是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在我國,房屋的建造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審批,並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如果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則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其後頒佈的物權法中均沒有不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相關規定,這種情形應比照適用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即“房隨地走”。

二、宅基地法律規定是什麼?

所謂宅基地使用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依照法定程式取得的,以生活之目的而對本組織所有的土地加以利用的權利。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經審批獲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宅基地使用權一經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即享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相當的處分權與排他權,因而該權利成為物權強度極高的一種土地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使用權人享有法律上的救濟權利,得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土地原狀等。對此類案件的研究分析對於化解村民矛盾,減少涉法案件的發生,穩定農村社會環境至關重要。

我們國家現在對於相關的遺產繼承糾紛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非常的慎重的,一方面需要考慮到社會公共利益,儘量化解社會矛盾,另外一方面也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比如說宅基地就是屬於比較特殊的一種財產權利,不能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