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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該給員工一份嗎?

勞動合同 閱讀(3.23W)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該給員工一份嗎?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該給員工一份嗎?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該給員工一份,這是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影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員工與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是需要簽訂一式三份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三份協議書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必須在雙方均自願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簽訂,之後需要給到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給員工保留使用,這是勞動法中要求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