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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能要回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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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能要回來麼?

現在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越來越多,直接導致了大量農村房屋閒置。有些村民因為不再居住而將房屋賣給其他村民。之後因為特殊情況,其又準備回村生活。那麼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能要回來嗎?關於此類的情況在農村也比較常見,下面小編結合相關政策檔案給大傢俱體講一講。

一、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買賣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絡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農村房屋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受房價或者其他原因的影響,總有人無視法律規定,暗地裡交易,擅自與他人簽訂合同購買宅基地使用權。從表面看來,購房者佔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於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能要回來嗎

1、農村宅基地,賣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來,取決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使用資格,因此,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買賣),如果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3、在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返還財產,這樣就能要回賣出去的房子了。

三、宅基地能否連同房屋一起移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雖然承認了農村房屋可以買賣和出租,但對於農村房屋買賣時其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同時流轉未作明確規定,理解上易產生歧義。

如果農村居民買賣房屋包括同時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則不利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且受讓人很可能違反《土地管理法中》中關於宅基地取得主體資格的限定,借房屋買賣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投資,使宅基地的原有功能發生改變;如果要對買受人資格加以限制,那麼應該如何限制?法無明文規定。

有人認為,應限制在本村範圍內,因為只有本村農民才是本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成員,才有權享有宅基地無償分配使用的福利。也有人認為,應限制在本鄉範圍內,因為在一個鄉範圍內政府對農民宅基地實施管理最為有效。還有人認為應限制在本縣範圍內,因為農民宅基地的地籍管理的最大可控制範圍為一個縣境內。認識上的不統一必然導致做法的不一致。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建立在上面的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進行買賣。針對農村宅基地房屋賣了能要回來的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當時簽署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是無效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是可以申請收回房屋的,對方拒絕的話可以選擇採用訴訟手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