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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當得利全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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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不當得利全文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不當得利全文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若公民、單位發現自己的權益,是因為其他的民事主體獲得了不當得利而受損,那麼在向對方提出返還利益的請求之前,需要先確定得利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若是,則不能提出利益返還請求,這是由於善意得利人不負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民法典的要素是什麼?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包括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的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範圍;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並非所有的公民、單位在獲得不當得利之後都需要將自己已經獲得的利益返還給合同權益受損者,但若不返還,則需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或者證明自己之所以獲利,是因為他人為履行道德義務而實施了給付行為;或證明自己滿足其他無需返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