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維權技巧>

徵收方的哪些行為屬於暴力拆遷?

維權技巧 閱讀(3.36W)

一、徵收方的哪些行為屬於暴力拆遷

徵收方的哪些行為屬於暴力拆遷?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暴力拆遷的行為表現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通過強行搬出、毆打被拆遷人等的行為拆遷房屋。

相關法律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四、加強對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規範拆遷行為。加強對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所有拆遷專案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進一步規範拆遷委託行為,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乾”的方式進行拆遷。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不斷增強其遵紀守法意識,提高業務素質。

二、違規徵地行政處罰

發現違法佔地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

對於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對於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拒不歸還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

對於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於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三、暴力拆遷的檢查內容

專項檢查要突出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檢查《條例》和其他徵地拆遷制度規定貫徹落實情況。包括徵地拆遷決定徵求群眾意見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補償方案徵求群眾意見情況;房屋徵收評估情況和補償標準確定、執行情況等。

二是徵地拆遷責任落實情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責任落實情況;政府部門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徵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情況等。

三是徵地拆遷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包括髮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案件查處情況;涉及的領導責任、管理部門責任、直接責任人責任追究情況;涉嫌違法亂紀問題處理情況等。

通知要求,此次專項檢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開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報告報國務院。

第二階段從6月下旬開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監察部、農業部、法制辦等部門組成督察組進行重點督察,督察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綜合上面所說的,暴力拆遷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對於暴力拆遷的行為也是有很多種,只要沒有依法的進行處理,那麼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拆遷者在拆遷的時候就要按條款來進行處理,在對於不配合的公民可以進行勸說,但千萬不要使用不合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