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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中的裝置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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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拆中的裝置怎麼處理?

行政強拆中的裝置怎麼處理?

行政強拆中的裝置是需要直接還給被拆遷方;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的時候,無權對被拆遷人的其他財產進行任意處置,更不能因為對違法建設的拆除將建築內的財產一併損毀。違建拆除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拆後應及時將建築內財產物品搬離,並對相應物品進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時清點、交付陳達。

如果強拆人員未將屋內財產搬離即實施強拆,或搬離後未妥善安置保管相關財物,也未及時將財產物品交付給被拆遷人或未能為被拆遷人提供方便條件妥善處理相關財物,導致被拆遷人違法建築之外的財產遭到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主張損失賠償。

此外,違建拆除的法律效果僅僅是建築存續狀態的滅失,拆除後的建築材料仍為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被拆遷人可以自行處置使用。要特別提醒被拆遷人的是,通常情況下,因拆除行為必然導致的合理範圍內的毀損應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但對被拆遷人合法財產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對被拆遷人進行賠償。

如果被拆除的廠房確實是違法建築,停產和裝置搬遷損失不是由拆除行為直接造成的,這部分損失一般由被拆除企業自行承擔。在實施維權的過程中,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維權的切入點也不同。但是,被拆遷企業的業主可以明確被拆遷房屋是否違法,其認定和處理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

二、行政強拆的法律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書面行政裁決,履行送達程式送達給被拆遷人,同時在行政裁決書不能缺少權利告知內容。

(二)被拆遷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三)拆遷人已經按行政裁決的規定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

(四)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之前,應當邀請有關行政機關、拆遷當事人代表、社群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同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才能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強拆只能是針對於被拆遷方的房子,而對於被拆遷方的相關裝置和財物,拆遷方是沒有權利進行處理的,也沒有權利獲得此物的所有權,如果造成此物的損失,那麼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