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中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有什麼區別

房屋拆遷 閱讀(3.27W)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區別如下: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不論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8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中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