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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廠房強拆裝置損失怎麼辦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1.27W)

此時違法建設依法本就應被拆除,因此廠房被拆除,建築物本身存續狀態被消除並無問題,被拆遷人承受的這部分損失應由被拆遷人自己承擔。
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的時候,無權對被拆遷人的其他財產進行任意處置,更不能因為對違法建設的拆除將建築內的財產一併損毀。
違建拆除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拆後應及時將建築內財產物品搬離,並對相應物品進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時清點、交付陳達。
如果強拆人員未將屋內財產搬離即實施強拆,或搬離後未妥善安置保管相關財物,也未及時將財產物品交付給被拆遷人或未能為被拆遷人提供方便條件妥善處理相關財物,導致被拆遷人違法建築之外的財產遭到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主張損失賠償。
此外,違建拆除的法律效果僅僅是建築存續狀態的滅失,拆除後的建築材料仍為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被拆遷人可以自行處置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