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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進行強拆人員的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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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法進行強拆人員的處理是怎樣的?

對違法進行強拆人員的處理是怎樣的?

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如果發生了違法強拆的行為,是可以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拆養殖場怎麼辦應該?

拍照,錄音,提起訴訟。

1.如果遇到強拆,可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向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留好證據,拍照、錄音等,最好專業律師舉證。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3.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在強拆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可以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形式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