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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哪些行政主體可以實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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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哪些行政主體可以實施強拆?

拆遷哪些行政主體可以實施強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的,強拆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如果是實施徵收拆遷的,經法院批准的,強拆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非法強制拆遷的救濟方法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1)《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③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最高法院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覆》中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我國法律上拆遷的相關情況是明確規定的,如果拆遷戶因無法對相關賠償情況達成一致意見,而導致矛盾和糾紛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對相關情況處理,一般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對拆遷的行政主體如城管部門等要求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