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包括:
1、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主體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中具有資格的部分,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式首先需要向行政機關報告,由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行,並且出示身份證,通知當事人到場並且做好當場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