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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益拆遷政府就可以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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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益拆遷政府就可以強拆嗎?

是公益拆遷政府就可以強拆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政府進行公益拆遷的時候,是不能以公益拆遷為名,實施強拆行為的,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後才能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根據目前拆遷法規,要進行政強制拆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拆遷入必須依法具有拆遷資格,即拆遷許可證申請獲得拆遷管理部門的批准。

二是行政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已經屆滿。

三是被拆遷人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搬遷義務。

四是拆遷入對被拆遷入已經作了必要的補償或妥善安置。

五是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入應當向公正機關辦理與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的證據保全工作。

六是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式依法進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對於公益拆遷的強制拆遷政府不得自己執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入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如果公民的房屋被強制拆遷後也是會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所以被拆遷人也是可以索要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被遷拆人對賠償的專案和金額出現了任何的異議也是可以進行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如果被拆遷人不執行拆遷規定後也是可以進行強制拆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