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過程中對強拆如何面對?
1、確認拆遷性質。瞭解拆遷主體,如果是政府主導的,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情況只能爭取合理補償;如果是純粹的商業行為,就不具有強制性。
2、做好取證工作。房子被暴力強拆時,儘量拍照取證,主要拍領導以及強拆的過程等,對後續啟動法律程式,確認強拆主體、確認強拆行為以致申請國家賠償都很有幫助。
3、報警處理。
4、向徵地主管部門投訴。
二、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徵地時房子被違法強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徵地時房子被違法強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事實上,如何面對強拆的這個問題並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但無論是政府拆遷還是商業拆遷,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就強拆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如果被拆遷人不知道應該如何面對,建議及時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