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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拆如何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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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對強拆如何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面對強拆如何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房屋若是被行政強拆、或者是被司法強拆,但強拆行為是違法的,那麼可以提出的是行政訴訟。此種情形下,房屋被強拆的,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從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最不超過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對於他人是在沒有獲得政府、或者是法院批准的情形下實施的強拆行為,需要提出的是民事訴訟,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對於強拆行為不合法,被強拆房屋的價值比較大的情形,可以強拆行為人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為由提出刑事訴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怎麼處罰強拆行政行為?

1、強拆行政行為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是支付國家賠償,當然只有滿足以下規定的情形下,行政機關才有可能會受到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因為強拆想要獲得賠償的公民、單位,需要證明強拆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綜上所述,強拆行為同樣分為違法強拆、合法強拆兩種型別,被拆遷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提交拆遷方屬於違法強拆的有效證據,採取以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訴訟的形式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