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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如何制止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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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過程中如何制止強拆

訴訟過程中如何制止強拆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和“不拆除”這三個條件,行政機關才有權依法強制拆除。“三不”缺一不可!

由此,在訴訟期間,即便是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拆房屋。因此,當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並面臨被強拆可能的時候,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訴訟期間被強拆的救濟方法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自己土地建房被強拆怎麼辦

自己土地建房被強拆的話,可以先到公安局進行報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廠房遭受到非法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自己土地建房被強制拆遷的話,可以先到公安局進行辦理報案,讓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國家需要依法進行徵收土地的話,那麼如果沒有向法院進行申請行政複議的話,在政府部門進行申請之後,法院可以強制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