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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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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檢察院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

1、就侵權而言,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

檢察院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因此,因檢察院侵權的,在國家賠償範圍的,屬於國家賠償主體,不在此範圍的法人侵權則屬於民事主體,屬於個人行為的由個人承擔。比如檢察院陽臺的花盤墜落致人損害、檢察院的車輛在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等時,檢察院應為民事主體。

2、就民事關係而言,是可以作為民事訟訴主體的

比如檢察院公務用餐與餐館發生的關係、公務用車加油與石油公司的關係、公務電話與通訊企業的關係、公務用車保險與保險公司的關係、購買辦公用品與銷售商的關係等,這些關係雖以檢察院名義進行,但其卻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

3、準民事訴訟主體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利益受損時,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時檢察院是準民事訴訟主體。

4、從刑法來看,是可以作為民事訟訴主體的

從刑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罪名來看,側面說明了國家機關是可以由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的,所以國家機關也可能會成為民事訴訟主體,當然一樣可能會被騙,因而有此罪名。

以上內容就是針對檢察院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嗎問題的回答,檢察院具備了國家的特權但是也是需要履行法律法規的,無論是檢察院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還是整個檢察院在民事活動中與人民產生了民事糾紛,都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由於具備了國家特權就肆無忌憚,而是更應該懂法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