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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可訴

補償標準 閱讀(1.5W)

一、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可訴?

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可訴

補償方案不可訴

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對區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前置程式之一,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附件,一併予以公告,也是區縣政府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但是,行政法規並未明文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是在房屋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其合法性一併予以審查。實踐中,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因為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認為其不是獨立行政行為。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當然,在城市房屋徵收過程中,只有補償方案,沒有房屋徵收決定的違法徵收型別的案件,被徵收人可以單獨就補償方案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補償方案可訴的例外情形。

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拆遷方提出的獎勵期問題

許多拆遷方為了讓被拆遷者更快的簽約往往會規定一個獎勵期限,在這個期限裡簽約的業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補償。但事實上拆遷方提出多個獎勵期補償遞減的情況並不常見,後簽約的業主們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補償。雖然如此,現在的拆遷方大多隻規定一個獎勵期了。

2、回遷安置房的選擇

拆遷方往往會告訴被拆遷者如果先與他們簽約就能優先選擇回遷安置房,這也就意味著被拆遷者可以選到相對更好的房子。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對於拆遷方來說,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他們往往會在被規劃為回遷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銷售。而開發商會先將較差的戶型賣出,相對來說比較好的戶型往往會等到最後。

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能選到什麼樣的房子而不在於能不能選到房子,不存在拆遷之後,房主無法安置的問題。

3、簽約中注意談判地位和合同細節

簽約中被拆遷者應該注意的就是自身的談判地位和合同的細節等等問題。

首先是要千方百計提高自己的談判地位。和拆遷方相比,被拆遷者往往處在相對弱勢的談判地位上,比如遇到強拆時房主們絕對不能暴力反抗等等。拆遷簽約的合同等等往往也都是由拆遷方制定的,許多的條款可能還不會給被拆遷者看。

這種情況可能意味著合同上的條款可能對被拆遷者不利,也有可能是合同上的拆遷補償款更高,拆遷員想從中謀利。

為了提高自己的談判地位,提出訴訟往往是必須的。相比之下拆遷方更害怕敗訴,他們只要有一個敗訴就意味著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其拆遷的成本就會急劇提高,這也是拆遷方更願意調解的原因。

因為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很多行政單位經過反覆討論以後,最終做出的可行性決定,就是說行政單位的任何已經成型的決定是不容置疑和反抗的,畢竟國家的經濟是在行政單位的領導下發展的。民眾反抗土地安置補償方案,可以視為對拆遷工作的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