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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舉行聽證 | 能否提高拆遷補償嗎?

補償標準 閱讀(3.25W)

一、房屋徵收舉行聽證,能否提高拆遷補償嗎?

房屋徵收舉行聽證,能否提高拆遷補償嗎?

房屋徵收舉行聽證,能提高拆遷補償的,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對房屋徵收拆遷活動進行聽證的時候,能不能提高拆遷補償的標準,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拆遷補償形式具體有哪些

目前,從各地實踐的情況來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三種,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1、產權調換。

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後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對於拆遷人來說有影響餘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築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

2、作價補償。

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於採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3、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於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公民的權益保障的方式是非常多的,比如說關於拆遷的補償款項達不成一致的話,除了後期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在後期的話,也可以關於補償價格舉行一個聽證會,這也是公民權利的一種行使,可以有效的提高相應的補償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