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茂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照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時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其實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土地型別,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我國《民法典》第35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若當土地使用權已經屆滿後沒有申請續期,那麼,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於,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土地使用權續費標準及到期後續費為多少?
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農民集體與公民個人,還包括三資企業的,凡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者,按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關於利用、佔有、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要注意的是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是按照這幾類確定的,包括:土地等級、土地的用途、建築容積率。具體的出讓金計算公式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面積乘以5年土地使用費乘以容積率係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條例規定:若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是可以申請續期的。想要續期的,必須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在此根據相關規定要支付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並辦理登記手續。
這麼看來其實大家不必太過擔心土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就當下來看國家的相關法律對居住用地和其它用地是有所區分的,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房主只需交錢續用;如果國家到期不讓繼續使用,則房主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等。